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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6.09

粤财罚〔2026〕32号

  当  事  人:李*

  身份证号码:4305************1X

  执业证书编号:4306********

  地      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西路龙湖春江名宸****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4〕15号)安排,省财政厅于2024年9月18日至9月30日对广州市忠雄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忠雄所) 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你签署的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忠雄会审字〔2023〕第216号),分别存在以下问题:

  1.未对应付账款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应付账款余额58,017.14万元,占总资产比例为47.90%。忠雄所对应付账款实施函证,发函金额合计9,062.19万元,占比15.62%,回函不符函证有10份,回函差异合计326.63万元,忠雄所未对8家回函不符的单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仅复核了2家供应商当年账面发生额,未有效执行替代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的截止测试程序。2022年度费用合计95,727.42万元,其中:业务活动费用79,267.32万元、单位管理费用14,147.60万元、经营费用57.16万元、其他费用2,255.34万元。补充的截止测试程序资料显示,抽查的业务金额存在跨期,分别为:“业务活动费用”截止日前1笔金额16,616元、截止日后4笔金额合计202,992.98元,“单位管理费用”截止日后4笔金额合计187,457.26元。忠雄所未对截止测试时判断为跨期费用的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亦未核实上述跨期业务的具体情形及金额,也无审核说明及测试结论。

  3.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底稿,申辩期间忠雄所补充了多个审计底稿作为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佐证材料,上述底稿均未归档且未在检查期间提供,原始归档审计底稿缺失。

  以上事实有忠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其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你作为以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0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分别于2026年3月16日、3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中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的违法程序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上述审计报告有关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6〕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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