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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6.09

粤财罚〔2026〕33号

  当  事  人:杨*

  身份证号码:3623************33

  执业证书编号:4401********

  地      址: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梵高花园三街区****单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4〕15号)安排,省财政厅于2024年9月18日至9月30日对广州市忠雄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忠雄所) 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你签署的广州华途仕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忠雄会审〔2023〕第157号,存在以下问题:

  1.未对现金执行有效的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92.21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4.67%,其中:库存现金70.50万元、银行存款121.71万元。忠雄所未对库存现金执行有效的监盘程序,补充的“现金盘点表”缺少出纳、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无编制人、复核人及日期和监盘人签名等关键要素;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未对应收票据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应收票据269.75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6.56%。忠雄所未实施监盘、函证和截止测试程序,未获取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检查。忠雄所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实施了检查会计凭证等细节测试,但补充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截图,存在多次拒付情况,忠雄所未关注该异常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且补充截图上显示的日期不在审计期间内。

  3.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应收账款1,815.79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44.13%。忠雄所未实施函证程序,申辩说明的不函证理由不充分。实施的替代测试程序未提供不检查期后收款的证据资料,替代测试程序不到位。

  4.未对存货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存货775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18.83%,全部为工程施工。忠雄所未提供现场查看照片;检查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和工程进度确认表等未形成审计记录和审计结论,未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原材料当期增加和减少金额为2,199.14万元,占工程施工增加额4,816.47万元的比率为45.66%,未实施存货-原材料计价测试程序等。

  5.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短期借款18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4.37%。忠雄所除编制明细审定表外,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6.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底稿,申辩期间忠雄所补充了多个审计底稿作为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佐证材料,上述底稿均未归档且未在检查期间提供,原始归档审计底稿缺失。

  以上事实有忠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其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你作为以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0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你于2026年3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中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的违法程序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上述审计报告有关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6〕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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