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罚〔2026〕29号
当事人:广州市忠雄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5U308
法定代表人:吴*芳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7号27C03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4〕15号)安排,省财政厅于2024年9月18日至9月30日对广州市忠雄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你所) 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共性问题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忠雄会审字〔2023〕第216号)、广州华途仕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忠雄会审〔2023〕第157号)等项目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底稿,你所在申辩期间补充了大量审计底稿作为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佐证材料,上述底稿均未归档且未在检查期间提供,原始归档审计底稿严重缺失。
(二)报告具体问题
经抽查你所出具的3份审计报告,主要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具体如下:
1.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智能光伏产品工程技术开发中心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忠雄会专字〔2023〕第055号)。
(1)《专利抽查记录》审计底稿列示了该项目取得专利共54项,其中有33项专利于2019年12月前受理,早于该项目起始时间2020年1月,剔除2019年12月前受理的33项专利,仅有21项受理时间在项目起止时间内,比审计报告披露的取得专利24项少3项。你所未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关注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验证研发成果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论文检索记录》审计底稿列示该项目取得研发成果19篇论文,比审计报告披露的论文数30篇少11篇,且《论文检索记录》审计底稿中列示《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发展研究-评〈新时代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探索实践〉》《基于能力保真传递的实践教学项目创建与改造方法》《基于Gabor特征与加权协同表示的人脸识别》《基于视频监控的人脸识别软件的设计研究》论文与光伏产品开发中心项目研究方向关联情况存疑,未见你所对关联性进一步核实。
2.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忠雄会审字〔2023〕第216号)。
(1)未对应付账款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应付账款余额58,017.14万元,占总资产比例为47.90%。你所对应付账款实施函证,发函金额合计9,062.19万元,占比15.62%,回函不符函证有10份,回函差异合计326.63万元,你所未对8家回函不符的单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仅复核了2家供应商当年账面发生额,未有效执行替代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的截止测试程序。2022年度费用合计95,727.42万元,其中:业务活动费用79,267.32万元、单位管理费用14,147.60万元、经营费用57.16万元、其他费用2,255.34万元。补充的截止测试程序资料显示,抽查的业务金额存在跨期,分别为:“业务活动费用”截止日前1笔金额16,616元、截止日后4笔金额合计202,992.98元,“单位管理费用”截止日后4笔金额合计187,457.26元。你所未对截止测试时判断为跨期费用的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亦未核实上述跨期业务的具体情形及金额,也无审核说明及测试结论。
3.广州华途仕建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忠雄会审〔2023〕第157号)。
(1)未对现金执行有效的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92.21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4.67%,其中:库存现金70.50万元、银行存款121.71万元。你所未对库存现金执行有效的监盘程序,补充的“现金盘点表”缺少出纳、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无编制人、复核人及日期和监盘人签名等关键要素;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未对应收票据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应收票据269.75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6.56%。你所未实施监盘、函证和截止测试程序,未获取应收票据备查簿进行检查。你所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实施了检查会计凭证等细节测试,但补充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截图,存在多次拒付情况,你所未关注该异常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且补充截图上显示的日期不在审计期间内。
(3)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应收账款1,815.79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44.13%。你所未实施函证程序,申辩说明的不函证理由不充分。实施的替代测试程序,未提供不检查期后收款的证据资料,替代测试程序不到位。
(4)未对存货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存货775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18.83%,全部为工程施工。你所未提供现场查看照片;检查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和工程进度确认表等未形成审计记录和审计结论,未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原材料当期增加和减少金额为2,199.14万元,占工程施工增加额4,816.47万元的比率为45.66%,未实施存货-原材料计价测试程序等。
(5)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短期借款18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4.37%。你所除编制明细审定表外,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其反馈意见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0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6年3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中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纳。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五)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所的违法程序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所改正,并决定对你所上述审计报告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出具上述3个审计报告违法所得37,438元;
你所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电子)》缴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6〕29号).doc